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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章 四司会审(六)(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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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勔、朱汝明等人为了诬陷李三坚命人劫掠大宋纲船,劫掠大宋贡物,于是搬出了物证、人证,试图一举定李三坚之罪,而四名负责勘鞠的堂官之中,开封府尹汪閣是得意异常,恨不得立即就将李三坚就地定罪、就地斩首,随后就是抄没家财,夷灭三族,权判大理寺事傅墨卿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并且目光、神情当中多少带些幸灾乐祸,刑部侍郎胡文海因一时无法分辨眼前人证、物证的真假,一时之间是无可奈何的,只能对李三坚抱以同情、懊恼、惋惜等复杂的目光、神情,御史台中丞石公弼未将目光投向李三坚,只是不停的玩弄着手中的茶碗、茶盖,沉思当中,不知不觉的发出一阵清脆的响声。

“诸位堂官,李某曾为开封府推官、判官,可否容李某问两句?”良久之后,李三坚计议已定,开口缓缓的问道。

李三坚的声音不大不小,可言语之间透露出了一股坚定之意。

无论怎样,李三坚必须得过这道坎,为了自己的家人,为了自己两名未见过面的孩子,李三坚也要咬牙坚持,也要咬牙挺住。

就算是死,大丈夫也要死得其所,也要清清白白的去死,不留污名于人间。

此为恩师苏轼淳淳教导之言。

“哈哈哈哈...”汪閣闻言指着李三坚哈哈大笑,笑得眼泪水都快出来了:“你还以为你是推官、判官吗?你以为你还是我大宋福建路经略使吗?做梦去吧,自陛下圣谕羁汝进京之时,你便是钦犯了,一介阶下囚而已,一介无君无父、大逆不道的反贼而已,你还想勘问人证?你有何身份勘问?哼,夷狄之人,不知天高地厚。”

“王府尊!”胡文海闻言怒道:“李三坚他说了要问何人了吗?到目前为止,陛下并未下旨将其罢官免职,他仍是我圣朝官员,为朝中大臣,也并未革除功名,他仍是有功名在身的,士可杀不可辱!圣人之书,你读到哪里去了?况且李三坚就算是身负罪无可恕之死罪,也要容其申辩的。”

汪閣骂李三坚没有了父亲,骂李三坚为夷狄之人出身,是极为恶毒,因此使胡文海是异常的愤怒。

“呵呵,王府尊身为开封府长吏,难道忘了朝廷翻异别勘之制了吗?难道忘了三推之限了吗?”石公弼也是微微冷笑道

宋之审判程序或步骤,主要就是五种,其一便是鞫谳分司制,宋律首先将审判权一分为二,从朝廷到到地方州府的法司,一律实行审与判分离的原则,分别设立“鞫司”与“谳司”。

其二就是翻异别勘之制,大案如死罪案件,从审理到执行过程中,只要人犯翻或称冤,法司衙门就必须将案件移至当地或其他地方的法司衙门重新审理,这种机会有三次,谓之“三推之限”,也就是说允许人犯喊冤或申辩的。

其三就是疑案杂议之度,还可以由有关衙门或官员奏请皇帝召集台省朝臣集体讨论,即“台省杂议”。

其四为越诉特许之制,一般来说,朝廷是不允许越诉的,但并未完全禁止,还是允许,特别是允许普通百姓越诉的,如登闻鼓,就是越诉的途径,只不过登闻鼓不是那么容易敲的,一旦事败,敲鼓之人必将会受到严惩,敲登闻鼓几乎就是以命相搏的。

其五就是审判时限。

只不过皇权是超越这些所有审判制度之上的,制书、诰书、手诏可决定一切,如此次四司勘鞠李三坚之案。

贤君慎刑,而昏君滥刑。

汪閣为官数十年,哪里不知《宋刑统》?哪里不知朝廷之制?汪閣是想早些定李三坚之罪,以免夜长梦多。

汪閣可是与朱勔为儿女亲家,自花石纲之中也是捞足了好处,捞得盆满钵满的,早已与蔡京、朱勔等人是一荣俱人、一损俱损了。

此时胡文海、石公弼斥得汪閣哑口无言的,高高拿起惊堂木想重重的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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