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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薛琅静自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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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购买地契的银钱全都是民女个人辛苦挣的,没花过其他人一分一毫。

民女用自己的银钱买地,那是光明正大地买,如何需要偷偷摸摸的?

同样的,起新宅子的银钱也是民女独自挣得,哪怕暂时不够,民女也是经过家里同意才借用得公中的银钱,当时并无任何人反对,之后也很快便还了回去。

再,哪怕向家里暂借的银钱也还全是民女每日所给的。民女用自己的银钱起新宅子,挂在自己名下有何不对?”

她刚完,薛老头可就不同意了,赶紧反驳她,“我们没分家,她就敢藏私房钱,县太爷,您她这得过去吗?

只要没分家,那所有人都不该藏私,所有银钱都该属于公中,她这就是挪用公中的钱为私人牟利啊。

而且她一个女子要这房契作甚?有什么资格买地建房?”

听完薛老头的反驳,县太爷深感同意,再问薛琅静,“薛氏女,你可知罪?”

薛琅静立即反驳道,“民女不知。民女想问县太爷,有哪一条律例规定女子不能拥有私产,不能用自己的银钱购买地契、起宅子,自己名下也不能有房契挂名的?”

“这...”

县太爷被她问的顿时无语,转头看向师爷。

只见师爷摇摇头,显然,律例上没有这些规定。

但这不妨碍他给她定罪,只听县太爷又道,“自古以来,朝廷就以孝治国,孝为人之本,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是不变的铁则。

你祖父、父亲尚在,一个未出阁的女子,如何能不经他们同意便擅作主张,给自己买地建房?

我且问你,你当时买地且将这地契挂自己名下之举,可经过祖父和父亲的同意?”

到此,县太爷便以为这女子只能无话可了,却见这女子朗声道,“大楚律例、户律、钱债篇、律一百四十八条、例十二条规定。

凡经过直系长辈认同的可属于子女自己的财物便可以作为子女的私产,如何使用,由他们自己决定,长辈无权干涉。

也就是,律例规定,子女可以有私产。”

当初林楚跟她们了女子及笄后便能独自立女户,她觉得对自己有用,便去查了不少相关的律例,且将它们记了下来,如今正好便派上了用场。

听她突然出大楚律例,县太爷先是一愣,之后便问师爷,“师爷,可有此律例?”

“这...”,师爷一时有些答不出来,只顿了会儿便道,“咱大楚律例条框诸多,咱如何能记得住如此多,我马上让人把律法拿来,一翻便知。”

县太爷便也只能按下心中的不悦,“让人去拿吧。”

“是。”

很快,便有衙役拿了户律过来。

师爷接过户律便翻开查看。

还没等他翻看多久,便听到县太爷稍有些急躁地问自己,“如何?”

那师爷只得将目光从户律上移开,看着他点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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